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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1-05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浏览:325    评论:0    
核心提示: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相邻区域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市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天水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天水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处置、善后,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或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构成。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甘肃水投天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天水公路局、甘肃省天水高速公路处、天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甘肃省天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及命令,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重大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持,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给予支持。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传达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或通报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对应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县区应急指挥部,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县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处置、善后,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由市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和响应级别,天水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应同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为现场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局长为现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天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重点对以下区域开展监测监控:水源地、重点路网、生态红线区;工业园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住建、水务、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和行动

预警分为风险预警和事件预警。

(1)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防范性、提示性预警。在前兆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时,发布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当风险预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提请发布风险预警:

①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大风、暴雪、寒潮、冰雹、沙尘暴、龙卷风、洪水、干旱、山火等极端天气预警时;

②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③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几率可能增大时。

风险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相关信息,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站、短信、电视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风险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通知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危化品生产、存储、转运等环节的隐患排查,做好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的隐患排查;

②环境风险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③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生态环境局重点对企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等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重点对危化品运输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

(2)事件预警

当敏感受体已经受到污染物影响或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时,由指挥决策组组织应急监测组和应急专家组会商并决定发布事件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开始进行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提醒信息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事件预警:

①水源保护区的陆域受到污染或水域面积将要受到污染;

②其他非水源地保护区的河流或水库已经或将要受到污染;

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可能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发布事件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事件级别。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③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立即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区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见附件5,接报信息记录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3.3.4  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陇南、平凉等市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若涉及宝鸡市跨省污染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在通报相关毗邻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时,报请省生态环境厅通报陕西省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或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特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天水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配合甘肃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或Ⅱ级响应条件:

(1)造成跨省、市界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2)初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3)经研判,其他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情形。

4.2.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由天水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Ⅲ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如水源地连接水体、跨省市断面等)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液氨、煤气、天然气等)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市生态环境局不能独自处置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 Ⅲ级级响应条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1)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安全生产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根据收集到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经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当达到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响应级别时,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Ⅰ级和Ⅱ级响应措施

达到Ⅰ级和Ⅱ级响应条件时,天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开展应急行动。

4.3.2  Ⅲ级响应措施

达到Ⅲ级的响应条件时,应组建市级应急指挥部,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需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急监测

由应急监测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负责样品检测、处理检测结果、出具监测快报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给指挥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学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人员健康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井、水厂的水质监控,保障出厂水质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饮用水输送过程的水质监控,保障管网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监控气象条件,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降水量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每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监测点位距离远、或者状况复杂监测难度大的事件,当不能及时得出监测结果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有经验的人员和专家,对污染现状作出判断,为应急决策组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在应急监测有序开展后,重新补充精确的监测结果。

便携设备的监测结果作为定性数据供污染趋势判断参考,不作为正式的监测结果,在污染现场使用便携设备监测的,应同时在监测点位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一致的应急监测车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正式监测结果。

(2)安全警戒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事件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在事故点及危化品已经污染的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同时,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和前方事故标志。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水务局在河流、沟道、水库等受污染水体周围设置警示牌或悬挂警示条幅,警示周边人群不得取水、放牧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将警示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人群。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市公安局负责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市公安局在污染源周围、受污染影响区域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公众受到健康危害。

(3)污染处置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事业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和企事业单位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地表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由市水务局、各供水及管理单位采取投放药剂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由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事业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喷淋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处置措施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大气污染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资源调用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联系物资储备单位,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

天水市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调用程序:

①指挥部统一调用: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调配、购买、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②各工作组申请调用: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批复后由物资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应急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

③跨区域物资调用:当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地市或省级的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负责联系协调,应急保障组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5)人员疏散及救治

①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

由应急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负责。

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由指挥部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应急决策组决定实际疏散范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疏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市委宣传部和通讯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疏散区人员,告知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

当泄漏的污染气体不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但因异味等问题影响公众正常生活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媒体或社区通过广播、新闻、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包括:紧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出行、出门佩戴口罩等,并告知影响可能持续的时间。

②人员救治

由医学救援组负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6)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人群聚齐区的广告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市指挥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3.3  Ⅳ级响应措施

当达到Ⅳ级响应条件时,相关县区根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响应措施,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信息核实、污染源切断、污染清除等,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并将处置进展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为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4.4  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设置关键点,包括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点、物资存放点、紧急救护点。关键点位选址原则如下:

现场指挥部:在污染事故现场或关键的应急处置现场附近设置现场指挥部(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有现成办公场所或民房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征用办公场所或民房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无办公场所或民房的,选择开阔平坦处搭建帐篷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地点要满足交通便利、通讯顺畅的要求。

人员集合点:人员集合点作为应急人员到达污染现场后的集合点,可将现场指挥部外围作为人员集合点。在现场指挥部未建立起来时,选择距离污染现场1公里范围内(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空旷场所作为集合点。集合点要满足交通便利、处于污染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地面空旷的要求。

物资存放点:在污染事故现场附近设置物资暂时存放点,存放点需满足的要求有:运输车辆能够通行、有平整地面、避开低洼处、距离应急措施实施现场足够近。根据存放物资的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物资存放点增设隔水层、防水棚等物资保护措施。

紧急救护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疑似损害的情况出现,除了在区域内的医院开通应急绿色通道外,还要在现场设置紧急救护点。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紧急救护点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由医院派出急救车、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驻扎在紧急救护点处理突发状况;对于非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由于一般不会出现紧急人员健康损害情况,可在人员集合场所内设置救护点,以备不时之需。

4.5  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某一级别的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指挥部研判决策,及时报告更高级别的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响应级别升高时,由市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发布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4.6  响应终止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由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污染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主要参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商认为可终止应急的,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1)污染源得到完全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采用本底值作为规定限值,或由指挥部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事件信息经核实属于纯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时,即刻终止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天水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请处理,各部门配合相关工作。调查需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公安局组织对涉事企事业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5.2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

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

保险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市、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队伍保障

天水市辖区内组建的省、市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和监测队伍以及公安、消防、应急、民政等多部门、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发挥专家决策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保障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物资保障。应急时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征用、调用工作。环境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加强物资储备和物资库建设。动态管理全市范围内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依据天水市行政区域范围特点,不断完善辖区内省级、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库物资储备,还可通过环境应急物资与其他应急物资合建的方式,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物资保障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较大(Ⅲ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应急期间,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市发改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集数据分析、自动预警、趋势预测、专家研判、会商决策、联动指挥于一体的应急工作平台,建立完善辖区内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工作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7.1.1  预案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包括对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培训、对处置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等,提高应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培训中可以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将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7.1.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1.3  演练评估

演练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同行业有经验的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操作熟练度、工作程序合理性、应急措施科学性、演练内容与预案的匹配度等,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7.2  预案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3)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4)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对预案中的不同部分进行修订时,根据修订内容,可采用不同的修订、审批、印发程序。对预案正文内容进行修订时,需要按照完整的修订程序进行审批和重新印发。

7.3  宣传普及

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等基本知识和常识,告知所在区域存在的环境风险,采用编印、发放公众防护宣传资料、制作简明易懂的推送信息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提高群众对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认识,避免事件发生时出现恐慌。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4日由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8〕10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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