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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1-03-16     来源:红网    浏览:298    评论:0    
核心提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稳进高新”工作方针,推动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高质量发展监测中提升幅度较快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深度和成熟度高、实绩突出、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对营商环境改善明显,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成效突出,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排名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对奋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成效明显,制造业占比、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工业税收、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新产品占比等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五、对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产业项目建设中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年度计划完成率、贡献率、总开工竣工率、项目效益,引进500强企业项目、引进关键人才的年度计划完成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推进机制健全,工作创新性强,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建设环境优良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引领支撑“三高四新”战略实施中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投入产出水平高、效益好,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并优先支持开展调区扩区。对推动“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其申报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及省级“双创”示范平台,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对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等科技投入产出指标总量和增量年度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分别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对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排名全省前列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七、对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和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措施有力,完成目标任务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八、对财政管理改革成效突出,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得力,财政收入质量高,存量资金规模小,支出进度快,国库库款保障有力,预算公开要求落实到位,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隐性债务化解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九、对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效明显,金融生态环境优良,社会融资规模增幅,协调推进制造业、科技创新和小微、民营企业、涉农贷款增幅,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在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

十、对落实军民融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设军民协同创新平台、实施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培育“民参军”重点企业、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和产业示范基地,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增量大,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好,重大项目储备充足,落实扩投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对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打造农业“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升级版,发展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抓实抓好生猪恢复生产和优质湘猪工程,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部署要求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对积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重视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守住粮食质量底线,粮油加工业总产值稳步增长,在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综合考核中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对落实“两个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保护制度有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平衡、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按该县市区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5%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五、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措施得力,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燃气等)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对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七、对加快推进湖南交通强国建设,高质量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提升运输服务供给质量,有效促进行业治理现代化,“四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予以奖励,并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八、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高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违法用地整改、矿业转型发展、不动产登记等重大工作排名靠前、质量较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三高四新”战略和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对完成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成效明显,特别是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人均接受文化场馆服务次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旅游总收入及增长率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省级文化旅游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一、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城镇调查失业率等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好,重点群体就业平稳,资金保障有力,创业和就业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以及推动全民参保、落实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二、对认真落实中央层面反馈交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并完成约束性指标,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数量比例及质量、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夏季攻势”完成情况分别排名第一的市州,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认真落实中央层面反馈交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并完成约束性指标,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排名靠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明显,获得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且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县市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三、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在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排名前列,水利建设项目推进较快、质量较好以及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较好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四、对推进质量强省工作成效突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产品质量合格率和食品安全工作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在相关资金安排、项目扶持、改革试点示范、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对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和校际均衡、芙蓉学校建设、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公办幼儿园学位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综合奖补资金时,一次性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六、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等指标达到有关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用于民政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七、对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优先纳入医改工作相关试点,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相关工作示范地区,并对工作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二十八、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在考核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市州,在有关财政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九、对全省达到信访工作“三无”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和有户籍管理权限的园区),予以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三十、对积极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清欠和治欠工作目标任务,且民营企业和农民工满意度较高的市州、县市区,予以专项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和在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对在省政府重点工作综合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和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完善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法,创新评价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区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要进一步控制表扬激励地区名额,上述激励措施中,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工作,以及已明确只激励4个市州或者10个县市区(含园区)的激励措施外,其他每条激励措施表扬激励名额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含园区)不超过10个;要将督查激励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市州,根据省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实施,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县市区(含园区),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督查激励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

各市州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落实督查激励措施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含园区),在相关激励措施中不予表扬激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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