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涉及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同一家机构两者不得同时享受。据了解,拟定的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提高前海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
前海办公楼宇。图片来自前海管理局
分为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办法将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符合列明的条件,包括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同时,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也应符合列明的条件。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该办法内的政策与一些现有的相关政策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涉及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购置扶持。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该办法的扶持政策。
港资机构的扶持标准更高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购置扶持方面,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注: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二)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在租金扶持方面,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自用,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产业类型的其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需要指出的是,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上述租金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