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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日期:2022-05-27     浏览:1212    

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的委托,对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办公家具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BZXH2205107

二、招标内容:办公家具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服务技术要求)。

采购预算:44.339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注:供货安装工期:合同签定后七天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备注:1、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截止开标时间在开标室进行查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22年0527日起至2022年06月06日止每天09:0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六、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申请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采购代理人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采购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采购文件。

七、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60元人民币。

八、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22年06月1613:00时~13:30时(北京时间)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22年06月1613:30时(北京时间)在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十、招    人: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

十一、招标代理人: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人:田丰瑞、徐峰                话:0411-83798619

      真:0411-83787899       电子邮箱:17615009179@163.com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3400200509006321657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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