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药品 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续约挂网的通知》文件要求,对 企业 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企业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处理,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可根据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协议合同在平台上自主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2年2月16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 药品申报产品信息一览表
青海省药品 采购 中心
2022年2月10日